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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本协议基于甲乙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10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双方 2017 年 12 月 14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及 2018 年 1 月 11 日《关于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现经双方协商,就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甲方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柒亿元,未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叁亿玖仟玖佰柒拾柒万伍仟伍佰陆拾柒元零贰分(399,775,567.02)。现双方合意将上述未支付款项的支付及其他事宜约定如下:(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2)乙方应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3)乙方应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4)乙方应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5)乙方应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叁仟万元(6)乙方应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贰仟玖佰柒拾柒万伍仟伍佰陆拾柒元零贰分(29,775,567.02 元)。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应按当期未付部分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纠正违约状态前,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直至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若由于违约方责任,导致守约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延长履行义务期限,延长期限为违约方违约状态保持期限。3、本协议为《主协议》、《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的补充协议,与上述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上述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与上述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整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上海宜黎与成晓华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本协议基于甲乙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10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双方 2017 年 12 月 14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及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现经双方协商,就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甲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朗科”)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捌仟万元整,未支付价款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贰万伍仟元整。5 / 6现双方同意将上述未支付价款的支付及其他事宜约定调整如下:(1)乙方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向甲方柒仟零贰万伍千元整;(2)乙方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3)乙方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壹仟万元整。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应按当期未付部分金额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纠正违约状态前,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直至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若由于违约方责任,导致守约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延长履行义务期限,延长期限为违约方违约状态保持期限。3、本协议为《主协议》、《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的补充协议,与上述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上述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过了今天。。上海宜黎已经支付了90%以上的资金10多亿。还差1个亿而已。应该是大局已定。继续等了。关于佳发300559。已经是我第一大主力。上回开始买入正好1年。
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本协议基于甲乙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10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双方 2017 年 12 月 14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及 2018 年 1 月 11 日《关于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现经双方协商,就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甲方深圳...